伴隨著經濟發展,越來越多的地方加入到拆遷大軍,這也是為了滿足社會發展需要,拆遷的隊伍不斷壯大,各種各樣的矛盾也隨之出現,在這場沒有硝煙的戰爭中,雙方的較量一直不間斷,拆遷方為了一己之利不惜一切代價壓低補償,拆遷戶們為了維護自己的合理補償或者最后的尊嚴寸土不讓。
我們的征地拆遷律師走遍祖國大江南北,執業數十年為無數拆遷戶維權,以前我們可以風雨兼程不惜代價為拆遷戶拿回屬于自己的權益,今后我們將一如既往,依然為廣大拆遷戶的權益護航,接下來我們進入今天的正題,一個拆遷戶收到限期拆除通知后的故事。
你有沒有遇到這種情況,當征地拆遷來臨,因為和拆遷方對補償沒有達成一致,自己莫名其妙的就收到了《限期拆除通知》,要求自己在規定時間內拆除房屋,否則就要強拆,面對這樣的通知你是否一臉莫名其妙?位于濟南市歷城區的梁先生就遇到了這個問題。
梁先生的房屋用于經營,擁有合法的營業執照和房屋證件,因為房屋所在地處于歷城區規劃拆遷范圍內,所以房屋面臨征收,通過雙方談判對補償一直沒有達成一致,所以梁先生遲遲沒有簽訂補償協議,就在梁先生為下次談判做準備時,收到一份《限期拆除通知書》,告知梁先生必須在規定時間內拆除,否則就要強拆。
對于這突然降臨的《限期通知書》,梁先生有點蒙圈,更是不知所措,雖然只是一紙之力但是卻讓梁先生遭到毀滅性打擊,我們拆遷律師接受梁先生委托后,經過團隊分析發現此案問題重重,梁先生擁有合法房屋證據和經營許可證件,本身是沒有任何問題,拆遷方為了壓低補償,違法作出限期拆除通知書。
原告的房屋位于濟南市歷城區,2019年4月8日被告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政府王舍人街道辦事處對原告房屋作出《限期拆除通知書》,原告不服向被告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復議結果是維持了《限期拆除通知書》,實際被告王舍人街道辦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書》程序、內容均違法,被告區政府作出的復議決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于法律錯誤,應予撤銷。
2019年4月8日,被告王舍人街道辦下屬的歷城區王舍人街道辦事處工程建筑指揮部對原告作出《限期拆除通知書》并送到原告,主要內容是:根據工業北路鳳凰路交叉口片區改造項目的實施要求及進展,原告已影響項目實施進展,限原告于3日內將地上房屋及附屬設施拆除完畢,請于指揮部工作人員進行積極對接補償。
2019年4月18日原告向被告區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要求確認《限期拆除通知》違法并撤銷,被告區政府于2019年5月27日作出復議決定,認定被告王舍人街道辦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事實清楚,符合法律規定,維持了《限期拆除通知》,并送到原告及被告王舍人街道辦,梁先生的房屋在訴訟期間就被對方強拆掉。
法院認為:被告王舍人街道辦對原告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書》未履行法定程序,應當予以撤銷;但涉案房屋已被拆除,行政行為指向的標的已不存在,故應當確認違法,被告區政府作出的復議決定認定被告王舍人街道辦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事實清楚,符合法律規定,屬于認定事實的證據不足,依法應當一并予以撤銷。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確認被告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政府王舍人街道辦事處于2019年4月8日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書》違法;
二、撤銷被告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政府于2019年5月27日作出的濟歷城復決字【2019】20號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
我們拆遷律師提醒,在征地拆遷過程中拆遷方會使用各種手段,如果收到類似的《限期拆除通知書》、改正通知書等文件時,不必驚慌,雖然作出決定,但是合不合法并不一定,我們一定要及時審查有關機關作出這些決定時有沒有按照嚴格的法律程序進行,如果沒有,那么我們就抓住違法予以反擊。